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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后打伤妻子 妻子怒而起诉离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4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见下文
因夫妻不和,丈夫酒后竟然大打出手,将妻子打成重伤,妻子怒而起诉离婚。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离婚案,一审判决不准原告张娟与被告李少波离婚。
  
  原、被告于1997年6月相识自由恋爱,1998年6月17日,双方自愿到博白县江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7月30日生育儿子李阳阳。原、被告由于缺乏了解,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又赌钱、酗酒等,双方常发生矛盾,并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发怒时还殴打原告,砸坏家具、家用电器,有时被告还迁怒于儿子,殴打儿子,双方矛盾恶化,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2年9月10日,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为此向马萍借款支付医药费1238.2元,该款应由被告偿还。同时,因被告有劣迹行为,婚生儿子李阳阳也应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2012年12月3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张娟与被告李少波离婚;2、婚生儿子李阳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450元。
  
  被告李少波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很好,婚后生育儿子李阳阳,现年纪还小,被告如有不对之处,原告都可以提出,被告也可以改正。被告要求原告和好回去,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自由相识到恋爱,经过一年多的相互接触和了解,双方才登记结婚,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好,只是在生育儿子李阳阳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对家庭不尽丈夫的责任,夫妻间才产生一点摩擦,尤其被告在2012年9月12日喝酒回家后,被告一怒之下打了一次原告,造成了原告一定的伤害。但被告知错悔改,积极向原告道歉和作出诚恳的承诺,要求原告给其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保证以后照顾好家庭,好好善待妻子和孩子。可见,被告是对原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的,认错态度是诚恳的。为维护和睦、团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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