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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爱夫妻因打工分居两地女方出轨致离

   2015-07-13 网络网友187
核心提示:见下文
近年来,因外出打工而引发的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案件居高不下,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多集中在春节前后起诉,笔者也正在做这方面的调研。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就审理了一件比较典型的因打工引发离婚的案件:肖良贵与冯华在读书时就相识相恋,恋爱三年多才结婚,应该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但因为一方出去打工就导致了离婚。
  
  原告肖良贵诉称,他与冯华于1998年秋在浦北县二职校读书时相识,1999年秋正式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儿子,2005年,冯华外出打工,期间喜欢上了别的男人。2007年,冯华在广东曾提出要求与他离婚,但他不同意。2008年2月8日冯华离家出走至今,四年来双方无任何联系,他请求:1、法院判决准予他们两人离婚;2、两个儿子都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冯华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对于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应该由肖良贵抚养一个或全部由被告抚养,且要求肖良贵一次支付青春损失费两万元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秋在浦北县二职校读书时相识,1999年秋正式恋爱,200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月21日生育长子、2004年10月31日生育次子。从2008年2月8日起,被告就离开原告家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任何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在庭审中,被告曾表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同意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现随原告肖良贵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相识恋爱三年多后才登记结婚,但是由于性格差异太大,双方婚后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从2008年2日被告就离开原告家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庭审中被告也认为双方无法和好,同意离婚。对于两个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该各抚养一个为宜,原、被告自行承担各自其所抚养儿子的抚养费用。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青春损失费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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