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梁岩和被告苏媛离婚。
1999年12月27日,原、被告在广西浦北县三合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3月10日生育女儿苏媛,2006年3月2日生育儿子苏媛。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被告有外遇,酗酒、赌博,致使原、被告夫妻经常吵闹、打架。2009年5月18,被告在外饮酒回租屋处,原告劝被告。被告便动手用电视遥控器掷原告,接着,被告又抱原告起来向地上摔倒造成原告右脚大脚关节脱位。同年6月20日,被告便搬出出租屋外出另找地方与原告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往来。原告外出工作,被告时常到原告工作处威胁,影响原告工作,双方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11年1月30日,原、被告订立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子女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在定力协议时已经还清债务99900元,余下45100元,个人分得20050元,当时,原告支付被告5000元给被告做子女的抚养费。2011年3月16日,原告以原、被告婚前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智商原告,造成原、被告分居至今3年时间,双方实属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测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及被告酗酒、赌博发生争打。特别是自2009年5月18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后的同年6月20日,原、被告便分居生活,互不往来、联系。双方订立《离婚协议书》更表明了双方夫妻关系的严重恶化。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后,经本院单方调解,原告离婚之意坚决,没有和好的意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对这种夫妻关系,如果仍用法律强行维系,只有增加双方的痛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准许原、被告离婚。
两个人的婚姻本应相互尊重、包容和忍耐的,更是对于个人的自身道义上的一种约束。但是潘卫与小敏结婚后,却染上了酗酒、赌博的恶习,并在生活中存在暴力的倾向,导致了双方感情的破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对这种夫妻关系,如果仍用法律强行维系,只有增加双方的痛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