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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由恋爱结婚 生活5年妻子诉离被驳回

   2015-07-13 网络网友45
核心提示:见下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不准予原告邹倩与被告张翔离婚。
  
  原告邹倩与被告张翔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4日生育儿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8月,原告一次外出回家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后原告到父母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与被告没有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翔应诉后称其与原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有感情基础。双方在结婚后至儿子出生到现在,多年以来一直都是随被告父母居住在一起,家庭和睦。作为一个大家庭在一起生活长达五年之久,有些小矛盾、小摩擦属正常现象,但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冲突。原告本身患有结核病,没有工作及基本收入,离婚对其治病无益,而被告有固定的收入,愿意一如既往帮助原告治病。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儿子。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未能及时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应及时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照顾,互让互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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