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庆典 演出 婚庆 展览 门户

微信扫一扫

微信公众号
24小时不间断营销服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加客服
营销方案顾问免费咨询

丈夫施家暴伤小舅妻诉离 证据不足被判不准

   2015-07-13 网络网友44
核心提示:见下文
2月6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不准许原告张娇与被告杨明离婚。
  
  原告张娇称,与丈夫杨明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日生育男孩杨芸。婚后,没想到被告杨明性格粗暴,经常争吵且殴打原告,更为严重的是,2011年1月,双方争吵后,原告向弟弟求助,弟弟来劝时竟被被告砍伤。被告不思悔改,经常殴打原告,至此,夫妻双方已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杨明辩称,原告张娇所说的不是事实,双方从自由恋爱到登记结婚,经过了多年的感情考验,夫妻感情基础很深,最近全家还开开心心一起到北海旅游。夫妻之间存在争吵是很正常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娇与被告杨明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7月2日生育男孩杨芸。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张娇称被告杨明常施家暴且双方感情已破裂,应提相应的证据,但原告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经查实双方当事人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且婚后已有了孩子。小孩年仅4岁,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当事人应当多交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张娇提出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网友互联网转载作品,作者: 网友。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huanq.com/news/show-htm-itemid-375233.html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huanq@huanq.com。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信息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快速投稿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