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长东、何珍于2004年之前就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11年7月13日在颍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于2005年农历4月8日生一子,起名吕兆楷。婚后感情较好。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偶尔为家庭及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夫妻间产生一定隔阂。2012年9月初,双方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后,何珍回到娘家霍山县上土市镇居住了一段时间。面对女方的不辞而别,男方一气之下于2012年10月初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
庭审中何珍辩称,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双方感情很好,婚姻基础较好,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经自由恋爱并经过长时间相处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间较为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不准予吕长东与何珍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