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小姐与男朋友谈了一年多恋爱,定于去年12月30日举行结婚庆典。去年10月17日,龚小姐专门找了一家在义乌颇有名气的婚庆公司,请专业人员为自己筹划人生大事。
当天,小两口与婚庆公司商量了一个多小时,并支付了4800元定金。双方约定,由婚庆公司用两个月时间落实婚礼的人员安排、灯光布置、现场设计、道具筹办等工作。去年12月17日签订婚庆设计主持合同时,龚小姐将一次性付清剩余的1.32万元费用。
一转眼两个月过去了,龚小姐和家人按时来到婚庆公司,双方拟了一份共计52项内容的婚庆设计合同。合同中,有42项条款属于婚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签完合同,龚小姐也将1.32万元钱交给了婚庆公司。
去年12月30日下午4时30分,龚小姐的婚礼在四星级宾馆如期举行,300多名亲朋好友应邀前来参加,场面十分隆重。然而,让龚小姐尴尬的是,原先约好的婚礼司仪却没有如期到场。一直等到当晚6时许,司仪才姗姗来迟。
更让龚小姐不悦的是,司仪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着装,而且婚礼现场布置也与合同要求相去甚远。同时,司仪在主持婚礼过程中还出现一些小差错,让宾客议论纷纷,甚至有一些亲朋好友提早离场,这让龚小姐和丈夫觉得很失颜面。
今年元旦,龚小姐和丈夫前往婚庆公司讨说法,提出婚庆公司违反了9项合同条款,应承担赔偿责任。婚庆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婚庆公司在婚礼当中存在4项违约行为,他对龚小姐表达了歉意,但拒绝赔偿。
1月5日、1月7日,龚小姐先后两次致电婚庆公司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稠城工商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婚庆公司经理金某表示,公司的确在龚小姐的婚礼上出现一些错误,存在违约责任。“我愿意当场道歉。如今婚庆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出现错误就要赔偿,我们也无力承担。”
工商人员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和查看合同原件后认为,依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婚庆公司在筹办龚小姐婚礼的整个过程中,不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还构成了部分合同违约的事实,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工商人员协调,金某再次代表婚庆公司向龚小姐致歉,并愿意赔偿龚小姐5000元钱。对于这一结果,龚小姐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