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庆典 演出 婚庆 展览 门户

微信扫一扫

微信公众号
24小时不间断营销服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加客服
营销方案顾问免费咨询

夫妻分居近三年 女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2015-07-13 网络网友59
核心提示:见下文
双方自由相识并恋爱后同居一年才结婚,尽管育有一对儿女,但夫妻感情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深,三年前,在一次争吵并扭打后,丈夫外出一直不归。女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林芳与被告李义涛离婚;二、小孩抚养:小孩李维林、李佳林由原告林芳抚养,由原告林芳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母随父由其自择。
  
  2006年8月,原、被告双方相识并同居生活,2007年4月双方自愿在全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生育儿子李维林,2009年8月日生育女儿李佳林。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儿女不管不问,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初被告跟碑争吵并扭打之后便离家外出,双方一直分居。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特别是在2009年初双方吵打后便一直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如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则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的诉请,理由充分,亦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应依其意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网友互联网转载作品,作者: 网友。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huanq.com/news/show-htm-itemid-374205.html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huanq@huanq.com。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信息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快速投稿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