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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没有证据 离婚诉求不予准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3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61
核心提示:见下文
1月14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因丈夫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张宁与被告刘静离婚。
  
  原告张宁与被告刘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8年农历3月1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还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在2012年7月份因琐事生气,张宁便向太康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静离婚。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宁未向法院提出其与刘静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限的。本案原告张宁要求与被告刘静离婚,由于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张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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