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结婚为由,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被告人黄某,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金、范某芳、陈某和、蒋某宝、刘某养、张某火、李某哩、蔡某连(均已判刑)以及陈某玉、邱某春、小罗子、黄某音生(均另案处理)以结婚为由,一次由邱某春化名刘小春,3次由范某芳化名陈小英,冒充出嫁女子,以结婚为由,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先后4次索骗南靖县和溪镇村民游某、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村民陈某、南靖县船坊镇黄某、南靖县书洋乡刘某的财物18190元、6729元、11000元、7480元。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所得赃款1400元。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人黄某主动预缴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