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原告向某与被告伍某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原告向某怀孕,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女方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并将男方告上法庭。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伍某赔偿原告向某因终止妊娠造成的经济损失3227.26元。
2011年3月份,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份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于2012年3月17日早产下一子,出生不久便夭折。此后,双方继续保持同居关系,2012年5月原告意外怀孕,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8月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同年9月3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并住院至9月6日。原告以被告始乱终弃,导致原告无奈之下做的引产手术,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650.52元。
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怀孕,后做引产手术,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原告自愿终止妊娠,按照顾妇女权益及公平原则,被告应部分承担原告引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