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耿认识小丽两个月后就闪电订了婚,没想到给了彩礼同居没几天,“准媳妇”就外出打工杳无音讯。跑了“媳妇”又失了财的小耿一怒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肥西法院三河法庭近日审理了此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肥西县小耿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小丽,认识仅仅两个月,小耿便依照风俗带着彩礼前往女方家订婚。订婚当天,女方收下男方现金2万元、黄金首饰6件,另外男方又给了女方亲戚2000元。同年,小耿依照当地风俗又给小丽父母礼金18800元,之后双方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因琐事多次发生吵打,反目后,小丽悄然外出打工不归,一直无法联系到她的小耿因此与小丽家人多次争吵。小耿认为事到如今,结婚已经不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彩礼40800元及所送首饰。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订婚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亦不受法律保护,但订婚中所涉及财物纠纷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因小耿和小丽仅同居未依法登记领证,故支持了小耿的诉请。
法条链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