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本来是一件喜事,但同时婚纱摄影的过程也是一个很费体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意外,就比如说一些体质较弱的新娘,在婚纱摄影当天晕倒的情况也不是少数,那么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判定呢?这个婚纱摄影合同是否算履行了呢?
曾有一很经典的案例,一位周先生和影楼签了《预约单》,约定影楼为他和女友拍摄一套婚纱摄影。这个套系总额是3100元,双方的预约定金为1100元。此外,影楼工作人员还在预约单上的“温馨提示”一栏上写明:本订单一年之内有效,预约定金概不退还或更改他用,拍照当日请结清余款。
当日,周先生交付了定金1100元。过了几天,周先生满心欢喜地带着女友来到影楼,准备按预约单的约定,拍摄婚纱照,并交齐了余款2000元。收款后,影楼工作人员开始为周先生及其女友进行化妆。但就在此时,意想不到的事突然发生了,周先生的女友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倒。周先生见状急忙拨打了“120”,将女友送到医院救治。此后,周先生和女友再也没有来影楼继续拍照。
那么这个合同算不算履行了呢?如果不算履行,周先生还有权要求退还费用吗?影楼已经为周先生和其女友进行了化妆,如果合同不算履行,化妆等费用由谁支付呢?一个突如其来的变故,引了一连串法律问题。周先生认为,合同理所当然不算履行,影楼应该返还其婚纱摄影费。他表示,婚纱摄影一事已被迫中止。后来,他考虑“在这家影楼接受服务,人身健康可能受到损害”,于是提出终止拍摄,并要求影楼退还款项,但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提起诉讼。
本案开庭时,影楼的代理人表示,无法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影楼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周先生女友晕倒的原因。事发后,影楼表示可以延期拍摄婚纱照,但周先生不同意再拍。影楼方面表示,本案属于周先生违约在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周先生交的定金不应返还。经审理后,法院判令影楼返还摄影费2800元。
应赔偿化装费
法官表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预约单》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本案摄影服务合同因原告妻子健康原因,未能全部履行完毕。现在履行期限已过,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女友晕倒系影楼的原因所致。故周先生应当适当赔偿影楼先期化妆及服装清洗的费用。周先生认可穿用了服装和进行了部分化妆,故应本着公平原则,由周先生赔偿影楼经济损失300元为宜。
“定金”应该返还
法官表示,影楼关于“所收1100元定金,按约定不予退还”的主张,因周先生拍照时已交付了余款2000元,之前的1100元定金已抵作价款,所以周先生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如果周先生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该定金不予退回。但是,该案中,周先生一方只是由于意外原因而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另外,影楼收取的定金有悖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律规定。故影楼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从上述案例来看,婚纱摄影过程还是要注意的哦!当然像这位周先生最终还是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了,但是并非所有新人都能够像他那么幸运的哦!所以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新人一定要注意好自己的身体以及其他意外,以免影响了婚纱摄影这个进程哦!毕竟这是一件大喜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