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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不还与妻离婚"净身出家"躲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13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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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男子向他人借钱后逾期不还,还与妻子协议离婚,把所有的共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则“净身出家”躲债。2013年1月4日,广西武宣法院判令李达、曾静偿还黄宏明本金、利息共计30495元人民币。
  
  2012年1月1日,因生意需要,李达向朋友黄宏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承诺于2012年4月30日返还。但逾期后数月,黄宏明多次向李达催款,李达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逼急了,最后李达干脆换了手机号码不再露面。不得已,黄宏明只好去李达家找他,不料其妻子曾静说:“我已经与李达离了婚,房屋等共有财产都留给我,要还钱,你去找他,与我无关。”并当场向黄宏明出具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黄宏明怎么也不会想到是这个结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95.00元。
  
  开庭时,被告李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被告曾静则辩称,该笔借款其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而且李达长期不在家,也从未向其提起这笔借款。如今,其与李达已经离婚,不应当由其承担返还责任。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李达与被告曾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当对债务的返还及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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