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姐今年35岁,半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刘先生,两人经过简短接触就登记结婚了,其实与丈夫登记结婚完全不是出于孙小姐的本意。母亲近几年患上了神经衰弱的症状,身体情况非常不好。半年前,母亲看到刘先生追求女儿时,觉得刘先生非常适合自己的女儿,希望女儿考虑一下和刘先生的婚事。母亲想尽办法说服女儿,见女儿没有同意,母亲就假装生病来逼迫女儿同意这门婚事。
见女儿还是不为所动,母亲变本加厉,将女儿锁在家里不让其上班。并鼓动身边的亲戚朋友一起劝女儿,最终,孙小姐实在抵挡不住母亲的逼迫,与刘先生领取了结婚证。但领证后,孙小姐实在是无法与一个不喜欢的人生活在一起,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会支持孙小姐的申请吗?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孙小姐与刘先生领取结婚证并不是个人意愿所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一直受到母亲以强迫婚姻为目的的不法言行威胁,孙小姐的婚姻登记行为有悖于真实意愿,法律支持撤销其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