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互不相让,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时隔两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12月4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李婉华与被告刘才力离婚。
2005年7月份左右,李婉华与刘才力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6年5月12日,两人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刘安妮,现年5周岁。婚后,李婉华与刘才力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0月9日,李婉华以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李婉华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刘才力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0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续分居,可见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