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使婚内的借款在婚外还清。
2010年7月27日,李梅与黄发登记结婚,2011年6月20日,黄发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梅,证实尚欠李梅借款15000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8月25日离婚。事后,双方就15000元借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李梅遂向本院起诉偿还。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明事实后认为,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梅有借条为证,黄发承认系其亲笔书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第二,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约定,应视双方婚内财产制为一般共同财产制。第三,借款来源,李梅诉称该借款系其向自己的父母借款,但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推定15000元的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关于借款用途,黄发辨称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当认定黄发将借款用于个人事务。因此,本案中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用途系黄发用于个人事务,基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黄发应偿还婚内借款一半的份额(即7500元)给李梅。
在庭审中,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黄发自愿定于一个月内偿还李梅欠款7500元,双方从此不再为婚内债务发生纠纷。一起婚内借款,婚外偿还的民间借贷案件就这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