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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婚龄不相加

   2015-07-10 网络网友47
核心提示:见下文
周女与童男1987年登记结婚,婚前童男有1栋私房。1990年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1994年又复婚。共同生活期间,他们一直共同使用私房。2000年6月,周女诉至法院要求与童男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后复婚,婚龄是否能相加。从一般的观点看是可以相加的,就像工龄的计算一样,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在前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应该计算在工龄里的。而婚龄却不能这样相加,因为夫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终于婚姻解体(离婚或死亡)。当事人离婚后又复婚并不是对双方原有夫妻关系的确认,而应该是适用普通意义上的结婚。故离婚后复婚,婚龄不能相加。
  
  本案提出了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复婚是一次新的婚姻的开始,抑或是前次婚姻的延续?答案不同,本案的结论也就迥异。这个问题在法理、情理上都很难说清,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这个问题却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探寻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就是至关重要的。编者征求了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其认为应严格把握该司法解释中婚姻的存续期间,离婚后又复婚是两次婚姻,当初解释的本意就是指的一次婚姻即法院正在审理的当事人要求解除的那次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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