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居了八年,我要和他离婚。”黄蓝拿着结婚证来到田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恢复“自由身”。不料经过法院一番调查,得出的结论却是:黄蓝并非结婚证上的黄兰此人。手持结婚证的她一脸困惑,怎么“至今还单身”,2012年11月21日上午田阳县人民法院接待了一起蹊跷的离婚案件。
黄蓝与其丈夫黄勇,于1998年相识,199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20日生育一女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后,原告黄蓝于2005年回娘家居住并外出,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因此原告黄蓝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勇离婚,婚生女由被告黄勇抚养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79年,而结婚证上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是1976年,并且名字是黄兰,即原告黄蓝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及其姓名与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与姓名不符,在其户口簿上也没有宣示已婚的信息,并且在身份证上和户口本上都没有曾用名是“黄兰”的登记,法官当即明白原告在结婚登记时为了达到结婚年龄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立案法官当即驳回了原告其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处理,换句话说,“结婚十四年,原告仍是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