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刘姓男子,以想出家为由要求陈姓妻子与她离婚,没想到陈女后来发现,刘男与她离婚后不到一个月就与同事吴姓女子办理结婚登记,她因此提告请求法院确认她与刘男的婚姻关系存在、刘男与吴女的婚姻无效。
根据判决书指出,新北市陈姓女子与刘姓男子在1977年间结婚、育有2名子女;陈女主张刘男在98年间表示将皈依出家,希望她配合离婚,但1年后会再与她恢复婚姻关系。
陈女考量丈夫礼佛多年,一时心软答应,但随即反悔,希望恢复婚姻关系,却遭刘男推诿拒绝,陈女后来发现通过女儿调查,才知道刘男与她离婚后不到1个月就与同事吴姓女子办理结婚登记,她因此提告请求法院确认她与刘男的婚姻关系存在、刘男与吴女的婚姻无效。
刘男于审理时否认以出家为由欺骗陈女办理离婚登记,他主张与陈女合意离婚并确认2人婚姻关系消灭后,才与吴女结婚,当初也有付一笔钱。
法院审理认为,据女儿证词认定,刘男的确是以出家为由,骗陈女登记离婚,且刘男与陈女的离婚证明书上虽有证人签名,但证人不认识陈女,仅凭刘男片面之词就签名,没有亲自见闻刘男与陈女有离婚真意,因此判离婚无效,刘男与陈女的婚姻关系存在,刘男与吴女的婚姻也因重婚而无效。法院一、二审都判婚姻有效、刘男与吴女的婚姻无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