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广西壮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女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妻子在逃离家庭暴力七年多之后,回乡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陆贵群与被告黄苏登系同乡人,两人于1997年相识,结识不到三个月,当时年仅19岁的陆贵群便跟随黄苏登前往广东打工,并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于2000年10月生育一男孩黄飞。小孩满月后,陆贵群便携小孩前往在广东顺德打工的黄苏登,在同一间工厂打工养家。2004年10月,双方回到广西农村老家,修建一座双开间两层红砖楼房,房子造价4.8万元,因打工所得不足建房费用,双方因此欠了2万元外债。此部分债务在原告起诉离婚前已还清。
但好景不长,夫妻双方感情及婚姻难逃七年之痒的挑战。自2005年开始,夫妻双方不仅常常为经济、生活琐事吵架,丈夫黄苏登还无端怀疑妻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经常殴打妻子并扬言要杀死妻子及其娘家人。2005年农历八月十八,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无止尽打骂和折磨,陆贵群逃离了黄苏登,并一直分居至2012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夫妻分居时间长达七年多。期间,由于惧怕丈夫打击报复,原告陆贵群不敢回老家看望小孩,只能通过亲朋好友每月给孩子黄飞寄生活费。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陆贵群向法庭表达过去不能亲自陪伴小孩成长的遗憾,认为暴力充斥的家庭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因此据理力争,要求亲自抚养小孩,并承诺今后的日子将倾注全部精力培养教育小孩。
经法庭调解,原告提出了调解方案,请求法院将婚生小孩抚养权判归原告抚养,并自愿放弃夫妻共有财产的个人所有部分,包括房子折价分割后预计所得约2.5万元、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2万余元及电视机等家电,合计放弃财产约5万元。原告还提出,如果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由于被告亦坚持抚养小孩,对原告提出的方案没有达成合意,调解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