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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妻子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获准

   2015-07-10 网络网友51
核心提示:见下文
      近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李京京与被告章飞离婚,原告李京京分得2亩责任田承包权。 
   
  2001年3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李京京随即将自己户口迁入章飞家,后小两口分得责任田4亩。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家中也没有什么财产原告想拿什么就随便拿,但责任田原告不能要求分割。因为责任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李京京提出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原告李京京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章飞的辩解理由与法律不符。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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