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开庭的时候理应参加才对。11月7日,广西武宣法院黄茆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原告经该院传票再次传唤,其均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008年5月原告莫某和被告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不到2个月就草率登记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不到半年的陈某不仅嗜赌如命,还经常因为繁事与莫某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最重的一次是把莫某打成重伤。忍无可忍的莫某于2010年3月带着5个月的身孕外出打工。2012年10月,原告莫某以夫妻分居已达两年、感情破裂为由向该院起诉离婚。起诉的第二天该院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原告明确表示开庭当天务必参加。但是,当距开庭还有2天时,原告电话称在外省不能赶回来参加开庭,要求推迟3天的开庭时间。经主办法官的同意后,该院再次传票传唤给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推迟3天开庭。
然而,距当天开庭还有半个钟头时,主办法官突然接到原告莫某的电话:因其路途遥远,加上堵车,要求推迟半个钟的开庭时间。当审判人员以及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足足等了一个小时后,还是不见原告莫某的身影。
法官随即敲定法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