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刘爱国以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9年6月份,原告刘爱国托媒人到被告江芹家提亲,双方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今年9月初,原告刘爱国以被告江芹有精神疾病,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庭审中原告刘爱国声称自己一直花钱为被告治疗疾病,认为被告的疾病无法治愈,但自己提供不出任何治疗证明。被告江芹代理人认为被告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原告一直不愿意出钱为江芹治疗。如果原告刘爱国要求离婚须妥善安置被告江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爱国明确知道被告江芹有精神疾病,其作为丈夫依法应当积极对被告江芹进行治疗,如确属久治不愈,也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在适当安排好被告今后的治疗和生活后方可提出离婚。
现原告无被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久治不愈的证据,亦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爱国的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