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张小玉为解除同居纠纷提起诉讼,请了代理人,却一天立两次案,庭审中被告出具结婚证,因张小玉不同意变更诉求,被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驳回。
张小玉与武小军于1997年11月13日生有一女,1999年10月24日生有一子,有一子子女的他们原本应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原告张小玉诉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闹得不可开交,张小玉感觉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起诉要求解决同居关系纠纷。为了赢得诉讼,该女子还请了代理人。
但没有想到的是,先是对同一起案件起诉了两次,接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武小军出具了结婚证,证明双方不是同居关系。而原告张小玉又提供了民政局出具的没有双方婚姻关系登记档案的证明。
后法院经调查查明,1999年之前,婚姻登记都是在乡镇进行,没有到县里民政局。民政局的登记档案是从1999年开始的。原被告双方是1997年登记,所以,县民政局查不到档案。而原告张小玉始终认为其是同居关系,法院只好驳回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