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日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姨表田某与李某婚姻无效。
田某的母亲与李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由于受亲上加亲旧传统观念的束缚,田某的父母按农村习俗,派媒人到李某家将李某订婚给田某。田某与李某于2002年2月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2年11月生育长子;2004年12月生育次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天峨县的八腊乡什里村建有一栋二层楼房,在山坡上种植一定的经济林木。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分居。李某以其与田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姨表关系结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与田某婚姻无效;共同生育的两个儿子,各抚养一个;李某自愿放弃共有财产分割。
天峨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田某与李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近亲属,田某与李某结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法官通过明理释法,双方就儿子抚养及共有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一、田某抚养长子至成年;李某抚养次子至成年。二、李某放弃分割共有财产。
但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