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是一件人生的大喜事,但对于黄某一家来说却是一件提起来就烦心的事。黄华(化名)的父母已年过半百,为了给自己的儿子黄华早日成个家可谓是操了不少心,添了不少累,但到最后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邵丽返还婚约彩礼8万元。
2011年11月,黄华和邵丽(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见面时,按照习俗黄华给邵丽见面礼17000元。订婚时,黄华又按照习俗给付邵丽现金60000元(其中含10000元的首饰),并且给邵丽买了3000元的衣服。
2012年1月12日,黄华与邵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但邵丽却以种种理由不与黄华同居生活,后来邵丽回娘家居住,黄华多次要求邵丽回家好好生活却遭拒绝,并且邵丽一直拒绝和黄华登记结婚。
黄华及其父母见劝邵丽回家好好生活不成,并且一家人东拼西凑的钱才操办此次婚礼,为了讨个说法,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华将邵丽告上法庭。黄华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邵丽依法返还彩礼共计8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经依法审理,本院认为,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其目的系在成立婚姻。
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达成,受赠人受领婚约财产已无法律上原因,邵丽接受黄华的婚约彩礼后,没有与黄华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仪式,且仪式举行后,因生气离家出走,应将该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并且黄华和邵丽两家对婚约彩礼有约定。黄华要求邵丽返还婚约彩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