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离婚目的,女方自愿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10万元,签订协议时付5万元,余5万元三年内付清。后女方反悔而不愿再付分文,男方愤而起诉。
近日,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在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女方同意一次性再补给男方离婚精神损害费27000元,男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赖某林与欧某娇因夫妻感情不合而自愿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第6条约定:“鉴于女方强烈要求离婚的原因,女方自愿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10万元,签订协议当日付5万元,余下的三年内付清﹙2011年9月1日前﹚。”
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欧某娇并于2008年10月29日立下5万元离婚补偿费欠条一张,赖某磊以担保人的名义在欠条上签字。但到期后欧某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在多次催收无果后,赖某林便将欧某娇及赖某磊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赖某磊在欠条上签字担保的行为,也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欧某娇应当承担5万元的付款责任,赖某磊则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对赖某林要求支付5万元款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当地的民情风俗、欧某娇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反复调解,终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使该案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