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后,多次向南男方索要余欠的彩礼,丈夫没钱只好玩起失踪。10月15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离婚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不准原告饶群玲与被告饶波旗离婚。
原告饶群玲诉称,我与被告饶波旗于2011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领取了结婚证。在匆忙领取结婚证时,被告仅给付了部分彩礼和一个金戒指,而剩余的“三金”和彩礼钱则约定在2011年6月给付。2011年8月当我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三金”和礼钱时,被告及其家人却以无钱为借口拒绝支付,并试图悔婚。2011年年底,怀有身孕的我和母亲到被告家过年并商讨结婚、彩礼的给付及小孩生产等问题,最终不欢而散。2012年农历正月初二,被告及其父亲来到女方媒人家继续商讨结婚事宜,并约好在元宵前办好。没想到,数天后,被告及其父母之后却不辞而别,将我一个人遗弃在我父母家,也没给一分钱营养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要求离婚。
被告饶波旗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原告到被告家过年因情绪激动殴打被告母亲,被告还是通过媒人上门想与原告和好,和好未果才出去打工。双方已经有小孩了,要好好过日子,要求调解和好。
法院查明,原告饶群玲与被告饶波旗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2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原告就跟随被告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领取结婚证时被告只向原告父母支付了部分彩礼,根据双方议定的彩礼金额尚欠20000元。2011年10月1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此时原告已怀有身孕。2011年除夕,原告及其母亲到被告家过年并商议结婚事宜,因支付余欠彩礼问题未能协议一致,双方不欢而散。2012年春节过后,被告及其父母一起外出打工,自此原告便无法联系上被告及被告父母。因原告临盆在即,又无法与被告联系,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生育一男孩。原告在家待产及生产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生活费、生产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饶群玲与被告饶波旗自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时间短暂,婚姻基础相对较弱,但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主要矛盾是对未支付的彩礼何时支付、何时举行婚礼的争议,夫妻间、婆媳间的争吵均是由此引发,进而导致被告对原告怀孕、待产、甚至生产不闻不问,亦不承担相关费用。此事对原、被告夫妻本就非常脆弱的感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这些矛盾并非因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和而引发,尚不致于因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除此之外原、被告婚后未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给付彩礼虽不是男方结婚的法定义务,但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习俗,被告既然接受了彩礼的约定,本应如约履行,纵使无力支付,亦应诚实耐心地向原告及原告父母解释,以期取得原告父母特别是原告的谅解。当然,原告已然向被告托付终身且又怀孕,结婚后应注重夫妻恩爱、勤俭持家,不应在乎彩礼是否给付。
法院同时认定,原告为了催讨彩礼,伤害夫妻感情影响终生幸福,得不偿失。为化解原、被告夫妻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原告须学会宽容丈夫,孝敬公婆,善待丈夫的家人;被告应懂得照顾、爱怜自己的妻子,经常体贴、关怀妻子,不要轻慢、漠视自己的妻子;被告现已成年且已为人父,应勇于承担起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事不避难,敢于担当,要有做丈夫、做父亲的担当。夫妻双方更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敬互爱,相濡以沫。
原、被告若能明白这些夫妻相处之道,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亦能为小孩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幸福、快乐的环境,维持一个幸福、快乐的家庭。综上,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符合事实,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