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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无约定,婚姻“撞车”难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2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个案剖析
  
  ◆没有财产约定,一旦发生婚变分配财产,财产问题很可能将双方拖得精疲力尽,甚至相互伤害;没有财产约定,一些不道德的人甚至会将婚姻变成快速致富的“捷径”。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每年受理500多件离婚案件,财产争议成为最多的争议。其中,老年人再婚又离婚的案件,90%以上都是因为财产争议引发的。法官提醒,进行财产约定如同开车系安全带,不是为了撞车,而是为了一旦出现事故,可以进行自我保护。
  
  7月6日,记者在历下区法院采访了一些离婚诉讼案件,发现婚前或者婚内进行财产约定,的确很有必要。
  
  □本报记者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刘科
  
  离婚儿媳分走养老钱
  
  历下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炳金刚刚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虽然结案了,但李炳金心里仍然不安,感觉这起离婚案件没有圆满告结。
  
  个中原因,还要从案件本身说起。去年底,济南市民李强的儿子李小强要结婚。李强和妻子商量,就这么一个孩子,不能委屈了儿子,于是决定把积攒了半辈子准备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子。李强夫妇拿出40多万元,给儿子儿媳,让小两口自己去买房子。李小强工作几年,也攒了近20万元,妻子由于家庭条件一般,工作时间短,基本没有什么积累。就这样,小两口用老人给的40万元加李小强出的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风风光光地结了婚。房产证上,自然是写着李小强夫妇的名字。
  
  婚后半年多,李强夫妇正喜滋滋地盼着抱孙子呢,可李小强夫妇闹起了离婚。由于没有孩子,两人又都同意分手,离婚看似不难。难就难在了这套价值60多万元的房子上,怎么分这套房子?小两口无法达成共识。女方坚持认为,既然是婚后财产,离婚了就应该平分。听到这个消息,李强十分着急:自己把养老的钱给了小夫妻,怎么一闹离婚,女方就分走一半?这不公平!
  
  双方无法协商,最后闹到历下区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基本上应进行平分。李炳金介绍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本着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处理。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李强和儿子儿媳约定,40万元是借给儿子儿媳的,那么就不会出现这种看似不公平的结果了。
  
  历下区法院民三庭法官谭树杰介绍说,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很多父母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就声称给孩子买房买车的钱是借给孩子的,但另一方往往坚称,当时父母给钱时没有说是借款。结果,法官无法辨别谁说的是事实。如果有财产约定,那么,离婚案件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财产争议,也不会出现看起来“不公平”的处理结果。
  
  离婚成了赚钱“捷径”
  
  不久前,历下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50多岁的李娟女士起诉要求和70岁的丈夫离婚。主审法官感觉案情有点熟悉,就去查了档案。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该女士已经4次起诉离婚了。
  
  主审法官将前3次起诉的案件卷宗取出来,和第四次起诉的材料仔细比对,终于看出了其中的猫腻。几年前,单身的李娟和一位80多岁的老人结婚。结婚后一年多,李娟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和老人分手,李娟顺利分得一套房子。
  
  第一次起诉离婚成功后,不到两年,李娟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案卷显示,在第一次离婚3个月后,李娟又迅速和一位60多岁的男士结婚了。这次婚姻也没有维持多久。一年多以后,李娟又到法院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李娟又分得一大笔财产。
  
  第三次起诉离婚,是在第二次离婚后两年多。通过这次离婚,李娟又分得一套小房子,价值四五十万元。
  
  这第四次离婚,几乎和前几次一样:和高龄男士结婚,过上一段时间,又提出离婚。
  
  据调查,李娟每次结婚后,就趁着丈夫新婚的热乎劲,把财权揽到手,或者掌握一部分存款,同时怂恿丈夫卖掉旧房子买新房子。等过上一段时间,就找出很多理由,坚决提出离婚。由于没有财产约定,每次离婚,李娟都说自己掌握的钱财已经花光,要求平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已经“花掉”的钱是无法再分割的,而在双方婚姻期间取得的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因此,李娟就能顺利分到一笔财产。
  
  结合审判实践,李炳金说,此类通过婚姻关系获取财产的案件时常发生。比如,一方看到对方财产比较多,就和对方结婚,将对方部分或大部分财产变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甚至转移、藏匿对方的财产,然后玩失踪或者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即使发现对方可能不是真心结婚,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必须给对方分得大笔财产。
  
  法官提醒说,这种情况和“放鸽子”骗婚完全不同。“放鸽子”是假意结婚骗取钱财后逃走,完全是一种诈骗行为。而婚姻存续期间获取财产,然后提出离婚,分得财产,完全是合法的。因此,不注意进行财产约定,往往给不道德的人利用婚姻走“捷径”生财埋下伏笔。
  
  财产约定难在哪里
  
  济南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热线的统计表明,今年5月份,接受离婚相关法律咨询373件。其中,71%以上都是咨询关于财产方面的相关规定的。
  
  李炳金对离婚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一个现象:该院每年受理500多件离婚案件,财产争议成为最多的争议。他介绍说,比如老年人再婚又离婚的案件,90%以上都是因为财产争议引发的。
  
  绝大部分离婚诉讼案件都涉及财产问题,甚至是因财产问题所引发。那么财产约定为什么这么难?历下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戚文波认为,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这主要和人们的传统观念有关。绝大多数人认为,结婚就要百年和好。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约定,从感情上无法接受,觉得是好像在为离婚做准备。特别是父母在孩子结婚、买车时,往往会大方地进行“经济支援”,还感觉是天经地义,哪里好意思进行财产约定?可一旦婚姻发生变故,这种“经济支援”是赠与夫妻俩,还是只赠与一方?就很难说清了。她说,平时也经常接到市民的相关咨询,很多人很想进行财产约定,又怕伤对方的感情,只好暗地里打听一下,不好意思或不敢向对方提出来。
  
  根据权威统计,仅2010年济南就办理了11715件离婚手续,平均每天32对夫妻分手。由于缺乏财产方面的约定,很多案件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当事人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休甚至大打出手。特别是有些案件,依法判决后,法官也明显感觉对一方来说不公平。在这样的结果下,双方很难达成谅解。因此,财产约定对于保证双方“好合好散”,几乎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现在也出现了一个可喜的变化,那就是再婚者特别是双方都是再婚者,在组建家庭时,往往都希望进行财产约定。”李炳金说,随着男女双方经济上越来越独立,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对财产进行详细约定的人肯定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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