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认为丈夫重男轻女,在其生育了两个女儿之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遂向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支持。
原、被告于1994年自行认识,1995年4月3日到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4月17日生育长女,2001年2月12日生育次女。生儿育女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原告于2008年10月21日外出打工挣钱以补贴家用。被告则在南丹打工抚养两个女儿。此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回家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若原告执意要离婚则先补偿被告我这几年照顾女儿的费用,另外两个女儿应由被告抚养。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行认识恋爱才登记结婚,这说明原、被告婚前是相互了解的,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婚后两人感情和睦,生育了两个女儿后,夫妻感情是更加的稳定。双方结婚的婚期较长,感情基础也比较牢固。两人之间产生矛盾是因为原告外出打工,两人之间缺少沟通引起的。双方如果相互间克服自己的缺点,相互信任,多沟通,是会搞好家庭关系的,夫妻是会和好的。原告所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