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85后离婚案件。婚姻当事人都是85后,双方于2009年结婚,结婚不到三年时间女方就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二次起诉离婚被告自认自第一次驳回原告起诉后双方并没有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会昌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09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同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农村习俗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还好。春节过后,双方外出打工,端午节前原告因病回家治疗,治愈后只身外出打工,至2010年春节除夕回家,后原告一直独自在外打工。2011年6月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被告曾努力要求与原告和好,但双方未能和好。2012年4月原告又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认为,会昌法院于2011年8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告又于2012年4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答辩中自认“已作出了和好的努力,但双方未能和好。
原告的所作所为在感情上严重地伤害了被告,鸿沟难以弥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会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