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送女方一辆车,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被判把车还给男方。离婚,被判不用还车。恋爱期间的赠与到底属于什么?
新闻导读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恋爱时送辆车分手后要求归还
2008年,33岁的刘先生和28岁的王小姐开始恋爱,之后不仅两人同居,而且交往一年后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刘先生是一公司的一般职员,收入并不高,考虑到将来要与王小姐结婚,婚后王小姐用车的时候会更多,他便将自己的车卖掉,给女友王小姐买了一辆雪铁龙轿车,买车时就直接将车登记在女友的名下。
然而,2010年初,两人分手了。分手后,两人写了三份关于这辆车的使用协议,规定虽然这辆车归王小姐所有,但是车由刘先生继续开,一切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都由刘先生来承担。分手后,虽然还是刘先生在开,可还有一把钥匙在王小姐手上,她也一直没把车过户给刘先生。刘先生将王小姐告上法庭,认为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在法庭上,王小姐认为刘先生当时把车给自己是自愿的,并不以结婚为附带条件。而且,他们之所以会分手,也是因为刘先生在外面另有了一个女朋友。王小姐说,这辆车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自己是车主,并不是不当得利。对此说法,刘先生称自己与其他女子没有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判返还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否认当时与其他女子有过男女关系,王小姐也没提供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而且刘先生否认当时与其他女子有过男女关系,王小姐也没提供确实的证据来证明。刘先生和王小姐在恋爱期间,存在保持恋爱关系或将来结婚这个默示的合意,刘先生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王小姐名下,王小姐加以占有存在合法的根据。若双方分手,不论原因如何,此种默示的合意便不存在了。这时,在刘先生主张返还的情况下,王小姐继续占有该车,既失去法律依据,也有悖《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应予返还。因此,法院判王小姐将车钥匙、购车发票等返还给刘先生,并协助刘先生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