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母女在接受男方各项彩礼共计426666元之后,却玩起了失踪,既不和男方谈恋爱,更别说和男方结婚的事情,7月11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乐小玲、张荷花共同返还原告艾志强彩礼360000元。
被告张荷花系被告乐小玲的母亲。2011年10月18日晚,原告艾志强与被告乐小玲两人在溜冰场自行相识,之后两人互留了电话和QQ号,在相识不到十天之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并通过媒人的撮合双方家长见面,双方议定由男方给付女方彩礼366666元,购买金银首饰款60000元,当日,原告艾志强便通过媒人之手给付了被告乐小玲以上款项共计426666元,乐小玲在接受以上款项之后又转交给了其母亲张荷花。之后,原告艾志强与被告乐小玲因故产生矛盾,双方便结束了恋爱关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到后来,被告乐小玲甚至玩起了失踪,人也消失不见。
法院认为,从恋爱到结婚应该是感情的纯洁融合,不应以索取财物为前提,订婚彩礼作为封建社会伴生物,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不被提倡和支持。被告乐小玲、张荷花接受原告艾志强彩礼426666元,数额巨大,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婚约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被告乐小玲、张荷花应酌情返还原告艾志强所送的彩礼。
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已经同居的事实,给付方和接收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为360000元。被告张荷花作为被告乐小玲的母亲,由于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的事情,也涉及到家庭之间的往来,由于被告张荷花也参与了给付彩礼一事,理应对原告承担返还彩礼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艾志强要求被告张荷花与被告乐小玲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