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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的几项法律小常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37
核心提示:请阅读以下婚礼常识
        一、问:婚姻法对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20周岁。这是法律所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律没有对结婚年龄上限的规定,同时,对于夫妻双方的年龄悬殊,法律也并不禁止。 

        二、问:法律对晚婚及婚假天数有些什么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2002年由省人大通过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加三岁以后结婚就为晚婚,即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非晚婚的婚假为3天,晚婚的婚假为在3天的基础上增加20天;晚婚的晚育年假为在一般产假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男方也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三、问:法律对妇女(职工)月经期间及哺乳期内有些什么保护规定?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在由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又进一步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及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问:按规定应如何取得生育指标? 

        答:结婚登记后,只要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育,不再需要取得生育指标。女方怀孕后,可在三个月内向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申领生育服务证,享受由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生殖健康和孕期保健服务。 

        五、问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其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是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三是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立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对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法律没有必须经过公证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共同平等协商订立的,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 

        六、问:法律对军人婚姻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这里,除了因军人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重婚或姘居、**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外,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种保护是为了使军人安心在军队服役,没有后顾之忧。 
        此外,我国刑法还专门规定了惩治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与**罪(指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反映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和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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