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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怠于履行夫妻义务 法官调解友好分手

   2015-07-01 网络网友45
核心提示:见下文
俗话说:千年修得共船渡,万年修得共枕眠。一段婚姻的结成不但需要婚前的感情培养更需要婚后细心的呵护,才能长长久久。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的何家同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的覃梅梅,婚前因一见钟情定下姻缘,成为人人艳羡的一对神仙眷侣,然而却因婚后双方怠于履行夫妻权利义务,最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法院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友好地分了手。 
  原告何家同诉称: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覃梅梅经他人介绍相识,虽说两人是通过相亲相识,场景有些俗气,但是二人在第一次见面眼神交汇的一瞬间即互生爱慕之情,两人一见钟情,并且感情日渐升温,在正式恋爱后不久,日夜思恋的原告与被告便于同年4月11日双方自愿到覃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农历四月十九日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喜结连理的何家同与覃梅梅由于生活、工作分别在两地,一时间不能立即解决工作问题,所以原告与被告在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五天后又各自回到原来的生活轨道,开始了漫长的两地分居生活。由于两地分居,又加上原告厌倦了除一本结婚证之外,无异乎回到“单身”生活的日子,于是两人的感情渐渐被距离摩擦出矛盾,感情开始淡化。原告何家同以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之间长期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以致无法培养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难以维持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与被告尚未生育小孩。
  法院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征得双方同意,主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覃梅梅也认为虽然双方婚前感情很好,但是婚后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无法培养夫妻感情,也没有生育子女,表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原、被告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夫妻不再情谊在,双方都同意友好分手。
      最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覃梅梅与原告何家同离婚;结婚时购置的家具物品财物中电动摩托车一辆归被告覃梅梅所有,其他家具物品归原告何家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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