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时与一外地女子恋爱结婚并孕育一女,女儿一岁时,妻子就回了娘家,至今9年不归。男子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告知,他妻子的所有信息都是假的,由于被告身份不明确,昨日,该男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0年7月,株洲县男子唐涛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时,与一贵州籍女子简丽相识恋爱,2001年7月回株洲县老家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现年10岁。
2003年,简丽说是回贵州娘家,至今没有回来。唐涛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株洲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在诉讼中,唐涛提供了结婚证及女儿的出生证明等相关信息,以证明与简的婚姻关系和婚生小孩的情况,同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妻子的个人身份信息资料。
法院按照唐涛提供的妻子姓名和具体家庭住址情况,在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的协助查询下,发现简的公安户籍证明信息与唐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完全不一致,身份不明确。直到这时,唐涛才知,妻子给他的所有信息都是假的。
法院审理认为,唐涛起诉离婚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但是唐未向法院提供简丽的有效身份信息资料及联系方式,法院调取简的身份信息后发现,与唐所言不一致,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故唐的起诉被驳回。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株洲县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所以依法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