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西天峨县下老乡的原告岑某来和本村屯男子岑某于2005年9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孩,现六岁。由于原、被告只是按照当地习俗办理酒席,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不算合法夫妻,于是原、被告于2011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好不容易领导结婚证,谁知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婚前彼此了解不深,感情不融洽,生育小孩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且互不相让,后原告外出不归,互不理睬,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确认双方无法继续生活情况下,原告岑某来诉至本院,请求判其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院法官主持调解,经多方努力和双方相互体谅,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岑某来与被告岑某离婚。
二、女孩岑某某由被告岑某监护、抚养并与被告居住生活至成年,原告岑某来每月支付给被告岑某女孩岑某某的抚养费人民币三百元。限于每月30日前付清,直至小孩成年。
三、小孩岑某某今后上学及医疗等重大开支(超过五百元以上),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小孩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