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结婚禁忌比较多,而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结婚禁忌更应严格遵循,这是为后代也是自己负责。我国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也规定,对该类患者结婚登记的申请,不予登记。
各国亲属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精神疾病,精神疾病的人在遗传上会把该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非常大。第二类是身体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应以医学上的鉴定为依据。
我国目前实行的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其目的正是为了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基于对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隐私的尊重,已取消了对婚前体检的强制性要求,婚前体检已不是结婚登记的一项必经程序。不过,普遍认为,为了保证婚姻质量,防止违法婚姻,保障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应提倡结婚登记双方当事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的结婚问题,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禁止其结婚,但1980年《婚姻法》已取消了这一规定。性生活虽然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惟一的内容。有性生理缺陷者,如事先明确告知对方,对方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对双方和社会均无危害,故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禁止其结婚。但是,若一方婚前故意隐瞒其性生理缺陷,婚后对方发现并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我国规定的三种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外,国外亲属立法上还有以下几种婚姻禁例:
(1)禁止相奸者结婚。传统民法中一般都有禁止奸夫与奸妇结婚的规定,但条件上有所差异,有的限于因奸受刑之宣告者,有的限于因奸判决离婚者。进入近现代后,除少数国家仍对相奸者结婚有所限制外,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已将其废除。
(2)禁止女性在待婚期内结婚。基于继承的原因,为防止血缘上的混乱,许多国家对女子再婚都有待婚期的规定,女子在离婚或丈夫死后,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待婚期才能再婚。待婚期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从六个月到一年不等。
(3)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有的禁止双方在监护期间结婚,有的禁止监护人与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