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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婚姻被法律视为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30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847
核心提示:见下文
 
  导读:婚姻大事不能草率,中国公民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应该了解《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自己的婚姻合法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而是处理违法结婚的法律制度,是结婚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证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贯彻执行,促进和保护合法婚姻的建立;否认违法缔结的婚姻的效力,预防和制裁违法结婚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制度。 
  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对违反结婚要件的,仅笼统规定为“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20世纪60年代初最高火民法院司法解释就重婚问题指出。“重婚,原则上应当维持原配夫妻式系,宣布重婚关系无效”,这是建国后司法解释首次使用婚姻无效的概念。由于1980年《婚姻法》对违法结婚的效力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长期将违法纠婚问题纳入事实婚姻,按离婚程序处理,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是错误的,而且造成了法律概念和适用的混乱。为此,1986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某些情形,即“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取已骗取的结婚证。”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违法婚姻,以时间为界限,把它区分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其中关于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后果的规定,实质上是无效婚姻的部分情形。1994年2月1日颁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初步建立起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直接明确建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对违反法定结婚要件的情形无规定的缺陷。 
  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无效的原因即依法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或事实。依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重婚】已有配偶者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重婚的婚姻当然不可能取得合法婚姻效力。 
  第二种:【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属禁婚亲范围,其缔结的婚姻既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第三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一方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依法本不应当结婚;违法缔结婚姻后,所患疾病仍未治愈的,对配偶健康是极大威胁,也可能影响后代先天素质,“所缔结的婚姻应当无效”。 
  第四种:【未到法定婚龄】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虽非直接威胁当事人个人利益,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否认所缔结婚姻的效力。 
  请求权人的范围和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根据《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原因不同而有差别: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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