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王女士来电咨询:我与丈夫吴某均系再婚,2006年3月,我们经人介绍后相识,并在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8月20日,吴某以其名义购买了价值15万的房屋一栋。2009年4月22日,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我们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在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请问,该房屋是否为我和丈夫的共同财产?
广丰县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2006年12月你俩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2009年4月2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法律效力溯及到2006年12月。所以2008年8月20日吴某以其名义购买的房屋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属于你俩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