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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想退婚纱照定金 因恋人分手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5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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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5日讯(记者 付志锦 通讯员 王剑伟 谭立芳)本来准备和男友结婚,安丘的高女士便到影楼订了一套婚纱照,不料几个月后两人分手,婚纱照拍不成了。高女士要求影楼退还全部款项。影楼却称不能退款,预订的婚纱照可等高女士找到新男友后再拍。
据安丘的高女士介绍,她和前男友本来准备于今年8月份结婚。3月20日,她在高新区福寿街某影楼订了一套价值3239元的婚照,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交了全款,同时获得一组赠品。不料一段时间后她和男友分手。6月下旬,她来到该影楼说明情况,欲退还赠品,要回全款。该影楼给出的答复却是:钱不能退,预订的婚纱照可等高女士找到新男友后再拍。她多次找该影楼协商,却一直无果。无奈之下,高女士来到高新区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 
7月23日,高女士在朋友陪同下与影楼工作人员一同来到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接受调解。该影楼李经理称,高女士所交款项是作为定金缴纳,而订单上已标明“定金不退”。高女士可以将此业务转让给朋友,或者为其保留此项业务,三年内可以随时与新男友来此拍摄婚纱照。 
对此,高女士及其朋友指出,签字前,影楼方并未说明有此规定,高女士也不知晓。自己目前还没有男友,就算有了新男友,也没有心情再来这里拍婚纱照。于是高女士坚持退还给影楼赠品,要回自己的全部款项。 
影楼工作人员则表示,高女士签字前,曾向影楼方咨询有关事宜。这表明影楼方已向其提供了服务,高小姐在预订单上签字表明其已认可影楼的有关规定,因此如要退还定金,应扣除相应服务费用。 
据高新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广志介绍,根据相关规定,高女士已经交纳定金,就构成了合同关系,高女士临时毁约,并且拍摄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确实给影楼带来一定的损失,需要支付违约金。因此,高女士要求退还全部款项是不合适的。影楼至今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定金不退”涉嫌“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要求高女士转让业务或找到新男友再拍照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高女士支付给影楼全款10%即324元作为违约金,并退还赠品。影楼退还高小姐2915元,收回赠品,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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