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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5年“婚姻”缺法律保障终解除

   2015-06-25 网络网友59
核心提示:见下文
    8月13日,九江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同居15年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协议分割了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
    吴某与王某均系彭泽县龙城镇人。1997年2月,吴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同居后双方感情尚可,去年开始,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双方无法在一起交流,一点小事就闹的不可开交,现吴某感觉到与王某无法再共同生活了,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说称吴某生活了15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吴某不愿与他共同生活他也不勉强,但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自己应有一半。
    法官首先向他们说明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从法律上说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现王某提出同居期间毛坯房一人得一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既然双方已经起诉到法院,不可能再在一起生活,为了避免矛盾的发生,还是一人得房,一人得房屋折价款比较符合实际。在法官的说服下,双方达成协议:同居期间建造的砖混结构2间2层的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46000元(已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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