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病结婚,婚后未愈被判无效。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判决宣告原告章超与被告林琳的婚姻无效。
2009 年6月7日,原告章超与被告林琳经媒人介绍,相识一天,章超就与家人一起到被告林琳家提亲,双方即下就定下亲事。2009年6月8日,章超与林琳登记结婚。婚后,起初感情不错,2010年8月还生育了一个女儿。好景不长,章超发现妻子林琳精神有点问题,而且还有暴力倾向。一直追问才得知林琳早在2005 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三次到医院就医,至今未愈。原告章超马上送林琳去医院治疗,但是还是没有治好。章超为了女儿着想,觉得自己已经无法与林琳一起生活,认为林琳在婚前患有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至今也未能治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章超与被告林琳虽然登记结婚,但因为被告林琳从2005年开始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至今一直没有治愈,被告林琳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属于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原、被告明知原告患有精神病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且被告的精神病在婚后仍未治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是无效的。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