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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婚姻存续期内受“家暴”

   2015-06-23 网络网友69
核心提示:见下文
九江新闻网讯(徐春黎鹏记者朱淳兵)一对小夫妻,认识不到三个月就闪婚,结婚不足两年,妻子因不堪家庭暴力又闪离。7月25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审理了这起协议离婚案,法院对原告张某离婚后向被告陈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给予支持,并判决施暴者陈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9年5月21日,认识才三个月的张某与陈某,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携手幸福的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但是好景不长,“闪婚”的小夫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上的差异让两人在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便出现了矛盾。每次争吵之后,陈某便对张某大打出手。2010年11月,陈某喝酒后又对张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某离家出走。在亲戚的劝说下,张某决定与陈某离婚。2010年12月3日,结婚不到两年的小夫妻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1年8月16日,张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接到应诉通知书的陈某大为吃惊,他认为两人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陈某存在主要过错。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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