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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为他人婚姻作主 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请阅读以下婚礼常识
应该明确的是,制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婚姻法。因此,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必须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无效只能是因为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存在禁止结婚的理由。因此,应该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的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应该理解为当事人本身不具备结婚条件,而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不应包含当事人本身符合结婚条件却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不实证明材料的情形。乡政府以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及提供户籍证明不实,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表面上仅涉及婚姻登记行为,但实际上意味着宣告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这显然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而且,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使是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即首先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才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也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本案中,婚姻关系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已进行过结婚登记,尽管登记时存在提供户籍证明不实及未亲自办理手续的问题,其与未办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毕竟不可同日而语;对后者都应该首先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前者的婚姻关系就更应该认定为有效了,怎么能草率地撤销该婚姻登记从而使该婚姻关系归为无效呢?更何况该婚姻关系已存续多年,现一方当事人又已死亡,再也不可能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其结婚登记,将陷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于不可救济的境地!
  另外,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者也有名誉权等精神权利,侵害死者名誉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这样的司法解释精神,从尊重和维护死者精神权利出发,对本案中这种子女违背已故父母意愿,“代理”已故父母提起旨在主张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明显侵害了死者合法权益,法院理应予以驳回!法院对该案受诉并进行审理,且根据已故婚姻关系当事人子女的主张,作出了显属违背已故当事人意愿,侵害已故婚姻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判决,有违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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