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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三部地方法规将施行 小区绿地竣工后不得占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9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欢庆网消息: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小区绿地竣工后要公示 不得变更占用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其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郝福京说:“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永久公示。这样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性质。”《条例》明确,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已建成的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员会备案。

《条例》施行后,长成多年的大树也不能随便移植、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30株以上的,要开听证会。就算批准移植,也要公布移植地点,接受监督。”郝福京说。

户外广告影响他人 城管可强制拆除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规定,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条例》还明确,市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等部门都得按职责划分参与管理。《条例》要求: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违反《条例》并拒绝拆除,则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停车场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严禁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将按机动车管理规定处理。

《条例》明确,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贸、餐饮、娱乐场所时,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意见,对道路有重大影响且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

《条例》规定,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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