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小夫妻,认识不到三个月闪婚,结婚不足一年半又闪离。7月25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协议离婚后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施暴者陈俊赔偿原告张梦婷精神抚慰金10000元。
2009年5月21日,认识才三个月的张梦婷与陈俊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携手幸福的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但是好景不长,“闪婚”的小夫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相互之间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不同的生活习惯,性格上的差异让两人在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便出现了矛盾。争吵之后,陈俊便对张梦婷大打出手。刚开始,陈俊打过妻子之后会后悔不已,多次请求张梦婷原谅自己。时间长了,陈俊习惯了殴打妻子,不再觉得有愧,经常会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梦婷狠下毒手,常常打得张满身是伤,有时张梦婷还会打110报警求救。2010年11月,陈俊喝酒后又对张梦婷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离家出走。在亲戚的劝说下,张梦婷决定与陈俊离婚。2010年12月3日,结婚不到两年的小夫妻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1年8月16日,张梦婷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接到应诉通知书的陈俊大为吃惊,他认为两人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陈俊与张梦婷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俊对张梦婷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陈某存在主要过错。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本案中,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遂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