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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拯救了我的婚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8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见下文
      盛夏七月是炎热多雨的季节,但对朱某夫妇而言却是阳光明媚的日子。一大早朱某夫妇高高兴兴来到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领取撤诉裁定书,朱某感慨地说“要不是法官的再三调解,我的婚姻就走向了尽头,感谢法官”,而朱某的妻子张某也十分感慨地说“通过法官的调解让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 

    在调处婚姻家庭案件中,会昌法院法官始终把握一个原则“家和万事兴”。通过法庭审判活动,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会稳定。朱某、王某夫妇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原本很好。可是由于邻里不和,妻子王某时常与人发生争吵,于是就让朱某为其出气。朱某劝她,她就总觉得丈夫窝囊,什么事也干不了。双方时常因为琐事争吵和“打内战”。王某于是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一旦开庭很容易激化矛盾,会昌法院法官没有像其他案件直接开庭,而是结合双方离婚的原因进行庭前调解,指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遇事要冷静对待,一味地争强好胜,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加深积怨,甚至会使简单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只有家庭和睦,别人才不敢轻视,如果把精力放到共同致富上,自然远离鸡毛蒜皮的生活纠纷。同时承办法官指出夫妻离婚对孩子现在和将来都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不应该用微不足道的过错去惩罚自家和家人,伤害感情、亲情。一番话,入情入理,化解了双方多年的心结,二人和好如初,开始新的生活。 

    近年来,会昌法院坚持对婚姻类案件实行“一二三”原则。一是指一个前置,即婚姻类案件的立案必先由乡、村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到法院立案。二是对于婚姻类案件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由承办法官亲自送达当事人家中,便于承办法官了解实情;开庭前必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视调解需要邀请双方近亲属、村干部、当地德高望重“说话人”等参与调解,调解无效再开庭审理。三是指“换位思考,用真情赢得信任”,调解婚姻类案件最为关键是要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故在调解中要换位思考,想当事人之所想;“释法明理,用真诚解决纠”,只有在调解中将法理、公理、事理和道理融入其中,以案析法,以理服人,才能化解矛盾。婚姻类案件往往是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对此法官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对调解和好无效的案件可提供多种方案供当事人选择。“亲情感化,用真心促和谐”,婚姻类案件往往没有谁对谁错,故法官在调解中要多用亲情感化,巧用双方“说情人”做当事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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