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的强烈要求下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一个月即分居。7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刘小花与被告温成根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权。从而为双方解除了这次痛苦的婚姻。
2009年9月,原告刘小花与被告温成根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因双方年纪偏大,在原告父母的强烈要求下,原、被告于201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结婚一个月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文化程度不同,经常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并协商离婚,虽因被告父母的原因没有达成,但两人从此开始分居,期间很少联系。同年11月原告生育一女孩,被告也不闻不问,过年回来双方也不在一起。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温成根未到庭应诉,但通过其母亲转达其答辩意见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对此没有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小花与被告温成根经人介绍并在父母的要求下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一个月双方即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通过其母亲答辩称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被告同意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对此无异议,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